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8/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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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18 12:00:00 AM

浙人社发〔20173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徒手平衡功能检查等13项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完善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74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31
 
附件: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表
文件类型: .doc 9b9b803f5f9c253588c16f554e004a94.doc (72.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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