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下一步,将向考核合格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核发《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为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取得医师资格的法律凭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证书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程序,严格证书管理。
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资格证书编码和执业证书编码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编码中的“级别”代码为“5”,“类别”代码为“中医专业41”、“蒙医专业43”、“藏医专业44”、“维医专业45”、“傣医专业46”、“中医(朝医)专业47”、“中医(壮医)专业48”、“哈萨克医专业49”、“中医(其他少数民族医)专业40”。
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见附件1、2)填写,确保内容完整、规范。
证书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崔 涛 李 素
联系电话:010—59957795 7685 传 真:010—59957694
附件:
1.《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填写说明
2.《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