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3/2019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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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19 12:00:00 AM

     为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8月6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dybzszqyj@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


邮编:100830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基本医疗保障是新形势下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基础。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总体战略布局,牢牢抓住医保改革重要窗口期,以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适应建设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2.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守住政府责任边界,科学确定筹资待遇水平和各方负担比例,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3.坚持责任分担、多元保障。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4.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统筹制度政策安排,明确决策层级和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二、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立制度。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依法设立。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拟订基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二)严格决策权限。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清单目录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采取目录管理,包含基本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基本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

    (二)基本政策。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

    1.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

    2.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3.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三)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

     1.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2.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技术劳务项目以及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

      3.支付标准: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准。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不予支付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自觉提高站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提高站位,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夯实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各统筹地区基金运行安全和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妥善处理有关政策,做好衔接过渡。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措施。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对现有特定人群保障政策,可在与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充分沟通后,适当延长过渡期,逐步归并到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中。要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待遇平稳接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适应清单管理制度运行需要的中央对省级和省级对统筹地区的追责问责机制、奖励惩处办法等,对执行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督促纠正,追责问责。

     (三)建立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畅通沟通协商渠道。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已明确改革方向、地方须因地制宜探索的新机制、新办法,各地要按程序请示报告。对于发生突发性重大情况时确有必要突破国家清单限定的应急措施等特殊情况,各地要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地方病保障和藏药、蒙药、维药等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以及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等重大政策调整,各省要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地要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改革动力。进行重大政策调整时,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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