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334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不当被处罚

8/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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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18 12:00:00 AM

辽宁省监督检查了25041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8374份,实施行政处罚334户次,罚款35万余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闻英奇)记者从省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2017年10月31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共监督检查了25041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全面覆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5101人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8374份,实施行政处罚334户次,罚款35万余元。
 
  同时,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共监督检查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5740家,出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1927人次,实施行政处罚22户次,警告22家。
 
  据辽宁省卫生计生管理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整治行动内容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化学性废物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化学消毒剂;废弃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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