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购买公共服务在规范中前行

8/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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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18 12:00:00 AM

源文件发表时间:2013年8月2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京华时报》8月1日)  

    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将一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以“购买”方式提供必要的补助。实践证明,通过购买方式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释放改革红利,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也让社会组织和服务业有了发展的广阔空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释放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强烈信号。 

    当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新鲜事物,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各地情况来看,也遇到了这样那样“成长的烦恼”。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推动购买公共服务在规范中前行,有不少工作要做。 

    其一,制定指导目录,明确购买范围。尽管《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和货物、工程一并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但相比后两者的详实,服务只是被笼统定义为“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缺乏具体明确,就会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随意性,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外包推卸公共服务职责的可能性。我国香港地区将公共服务分为三类,其中核心服务必须由政府承担,辅助服务和商业服务则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提供。通过制定指导目录,对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加以规范,才能厘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角色界限,让政府尽责和社会出力相得益彰。 

    其二,阳光透明运作,加强社会监督。和其他政府采购一样,公共服务购买也容易滋生暗箱操作的猫儿腻。一些地方和部门“崽卖爷田不心疼”,没有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甚至将其视作权力寻租、利益扩张的工具,故意选择下属社会组织或其他有利益关联者。对此,必须坚持阳光透明的原则,通过设定招标资质门槛,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强化惩处问责机制,杜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腐败行为。 

    其三,完善科学评审,保障服务质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对项目管理水平提出新的考验。有关部门需要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共服务评估的具体指标和标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通不过评审的不能参与采购竞标,从而确保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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