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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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18 12:00:00 AM

 源文件发表时间:2013-4-19
沪卫科教〔2013〕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卫生系统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规范和加强上海医疗卫生的学科建设工作,现将《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科教〔2012〕6号)以及《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市级学科建设”)旨在于通过一系列分层分类的学科建设,进一步保持和发展上海卫生系统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保障能力,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有效的适宜技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条 市级学科建设按照“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为重点,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含社会医疗机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开展临床医学中心、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以及公共卫生等市级学科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级学科建设实行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沪卫科教〔2012〕32号文件”)、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市级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学科建设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学科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市级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市级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二)发布学科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
    (三)开展学科建设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
    (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学科建设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重点评审。
第七条市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大学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市级学科建设工作统筹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系统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加强对本系统学科建设督导、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申报要求审核推荐本系统市级学科建设项目,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三)将被评定的市级学科建设项目纳入本系统学科建设规划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做好考核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单位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建设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九条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学科建设评审工作,对申报学科在国内外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评审工作,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审。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评审和审定三个步骤。
    (一)初审
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指南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书(如项目建议书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正式评审。
(二)评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进行竞争性评审,依据申报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现场答辩等综合论证。
(三)审定
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学科建设项目后,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中心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科管理现代、服务精良、技术领先、设备完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强,并在主攻方向上具有国际、国内首创或领先的诊治技术,能够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二)学科带头人及骨干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理想的学科队伍,学科群体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相关的学科群对该学科具有强劲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临床重点学科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科管理现代、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较强,并在主攻方向上具有国内领先的诊治技术,能够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二)学科带头人及骨干在国内有相当知名度,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学科群体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相关的学科群对该学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重点专科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与区域卫生发展相适应,已被列入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二)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类学科建设项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全市各级各类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专业的单位。
    (二)学科带头人应具有长期从事相应的公共卫生实践、研究和教学的基础和经验,学术思路清晰,学术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学科骨干人员应从事相应的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在某一研究领域具有专长。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学科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市卫生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学科建设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合同与计划任务书,定期对学科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督导和考核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未通过考核的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未通过管理办公室复评的终止学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采取同行专家评议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评。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发现建设单位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学科建设项目,五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市级学科建设项目。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市级学科建设项目:
    (一)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验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学科建设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建设经费的70%。市财政局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补助的原则,统筹安排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项目执行进度,提出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需求。市财政局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平衡资金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原则上项目立项后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40%,总体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拨付10%。财政补助资金将逐步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学科建设项目被终止的,未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经查实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实行专帐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以及必需的设备购置等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内容。市级学科建设经费财务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列入市卫生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市卫生局2001年5月21日颁布的《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沪卫科教〔20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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