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2021-2023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6/10/2022

上海市卫健委

上海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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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022 10:49:35 PM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沪卫中发〔2021〕2号),加强三年行动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三年行动计划,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中医药项目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中医药资源。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成立“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有关处室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将部分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调与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中医药发展规划,提出三年行动计划总体布局;

(三)编制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三年行动计划绩效评估;

(五)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诚信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招标采购、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验收材料等;

(四)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需求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与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卫生系统、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有项目申报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目标和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和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给管理局以备筛选、评审。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的审核与筛选,提出筛选意见。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筛选审定的申报项目就立项意义、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提出最终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填报项目任务书,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不能按期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和“高效、求实”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落实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责任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与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提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问题,或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等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沟通协调、限期整改等工作基础上,将对项目实施目标和内容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十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清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和资产清单。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验收

       第二十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项目进展督导,对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结果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部分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  项目建设期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并根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委托的第三方负责验收的具体工作,对验收材料开展评前审查,出具评前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整改材料。

第二十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委托的第三方对通过评前审查的项目,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项目验收结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经费管理采用预算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等,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明细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统一核定。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  根据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承诺配套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执行,并确保经费按时到位,一并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统筹使用。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经批复的预算使用范围、标准和用途使用;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九  项目实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等采购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有关规定执行,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由项目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验收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完成后跟踪结余资金上缴情况。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资金执行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数据报送要及时、准确,避免随意性。同时,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对项目任务推进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结余资金未按规定上缴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第三十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资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各个项目的专业范围和特点,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将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等进行督导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形成长效约束机制

       第三十  项目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或虚报项目预算的,除追回项目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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