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9/16/2020

上海卫生健康委

上海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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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2020 12:00:00 AM

为加快发展本市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以及规范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

1.培训对象。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2.培训对象条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三)培训管理

我委委托市护理学会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着力于强化医疗护理员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本市培训大纲由市护理学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另行制定。

二、管理要求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明确职责,保障质量

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管理,维护权益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信息维护要求

(一)证件管理

通过市护理学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疗护理员,根据培训方向的不同,由市护理学会颁发医疗护理员(一般照护类)、医疗护理员(老年照护类)、医疗护理员(孕产妇和新生儿照护类)三种不同的培训合格证明。对已取得市护理学会颁发的护工培训合格证明且目前仍从事护工岗位的从业人员,可持原护工培训合格证明登录市护理学会网站(www.sh-na.com)或市护理学会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护理学会服务号)提出申请,结合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换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明。

(二)医疗护理员信息库管理

为加强医疗护理员(护工)队伍的动态管理,我委委托市护理学会建立本市医疗护理员(护工)数据库,各聘用医疗护理员(护工)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联系人,并在2020年12月1日之前,登录市护理学会网站或市护理学会微信公众号,在线填写本机构持有护工(已换为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的只需填写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信息)、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明并从事该岗位的人员信息。对于机构内医疗护理员人员(护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0天内补填相关信息,确保医疗护理员的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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