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9/15/2020

上海卫生健康委

上海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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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20 12:00:00 AM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按期报送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上海市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压紧压实医疗行业各单位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推进落实“九不准”“十项不得”和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精神。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建立健全行业作风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宣传弘扬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二、行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的建设,夯实行风建设工作基础。大力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弘扬医务人员抗“疫”优良作风。积极宣传优秀医务工作者先进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规范行医;组织开展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大力弘扬抗“疫”精神,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医务人员行风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三)严惩收受“红包”,强化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反应的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全行业内与通报。

(四)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规行为。

(五)规范诊疗行为,严厉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抗菌药物等不合理使用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及耗材院内使用和医疗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器械使用监管。逐步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本市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及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医商合作,严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制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充分运用人防、技防等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及处理。明确医商交往行为底线,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

(七)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清理行业乱象的“老顽疾”。重点检查和整治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专业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人身安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的医闹医托、术中加价、非法采供血、“黑护工”及“黑救护车”等行业乱象,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9月至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教育与自查阶段(2020年9月)。各单位组织动员部署,认真学习贯彻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第二十二次视频会精神、国家与本市关于加强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对本辖区、本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规范畅通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 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围绕医师节活动开展抗疫活动和正面典型宣传,弘扬职业精神。

(二)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各区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办医主体所属医疗机构全覆盖。

(三)评估与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自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市级医疗机构将总结评估情况报送至上级办医主体,由各市级办医主体汇总后,形成本系统总结评估报告。各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及上海市医疗行业作风建设数据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市卫生健康委将对部分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办医主及其所属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督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督促整改及通报批评;对于整治效果好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调动全提医务人员深刻认识整治医疗行业不正之风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多部门发挥合力,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建立遏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抗“疫”期间涌现的优良行业精神, 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医疗事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行业监管,严肃问责追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行风建设法律法规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三)加强社会监督,保持高压态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收“红包”、回扣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定期上报行业作风建设开展情况制度,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各办医主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上海市医疗行业作风建工作数据(见附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四)注重综合施策,推进惩防并举。加强医药产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红包”、回扣等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抓紧进行处理。

(五)加强正反宣传,形成舆论阵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震慑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卫生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联系人:叶磊康、陆小磊,电话:23117869、23117845,邮箱:yzygc@wsjkw.sh.gov.cn。

 

附件:上海市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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