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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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国卫发明电〔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我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明显上升,霍乱、登革热等疾病进入高发季节,寨卡病毒病和黄热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同时,部分省份遭受了较严重的洪涝灾害,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灾后卫生防疫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 
各地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分析和研判疫情趋势,提出防控策略和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提早部署各项防控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会商防控工作,共享防控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汛期形势,做好卫生防疫的准备与应对工作。受灾地区要紧紧围绕“灾后无大疫”的目标,把灾后卫生防疫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与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做好疫情处置 
各地要加强重点传染病监测工作,认真分析和利用监测数据,开展预测预警,针对重点疾病,提出科学的防控依据。要密切跟踪国际疫情动态,对登革热、寨卡病毒病、黄热病等输入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流动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监测工作。受灾地区要对易发生的肠道、呼吸道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进行重点监测,对发热、腹泻等症状予以关注,及早发现疫情。疫情发生后,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实验室标本,落实疫点疫区消毒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突出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措施落实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质检部门合作,加大云南、广西等地口岸防控工作,做好边境地区疟疾、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输入的防控。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开展蚊媒密度等监测,根据监测指数,及时有效进行干预,降低蚊媒等传染病传播风险。加强手足口病病原学分析和研究,动态掌握肠道病毒71型等病毒的流行趋势,科学防控手足口病。受灾地区要加强人群免疫状况评估,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应急接种,尽快恢复常规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暴发。加强灾区环境、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测工作,做好水源保护、饮用水的净化消毒工作。 
四、加大救治力度,进一步强化病例诊治 
各地要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院内感染控制,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等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登革热、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的防蚊隔离治疗工作,对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要悉心进行宣传教育,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加强手足口病重点地区的对口支持工作,及时诊断和转诊重症病例,做好重症病例的集中收治,最大限度地减少病例死亡。 
五、广泛动员,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平台作用,将开展城乡环境整洁行动与手足口病、登革热、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防控与灾后卫生防疫紧密结合,广泛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要重点加大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改变部分地区脏乱差的现象。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科学开展环境消杀工作,有效防控鼠、蚊、蝇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受灾地区要及时清除居住地及周边的各类垃圾、污水、人畜粪便及卫生死角,安排专人做好垃圾、污水消毒及清运。灾区爱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城镇及灾民集中安置点的环境、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减少因不卫生的饮用水和食物导致肠道等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宣传,做好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 
各地要结合夏秋季传染病疫情形势,明确宣传重点,确定核心宣传信息。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针对受灾群众,要重点宣传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饮用水卫生和个人卫生知识,引导群众饮用开水,不食生冷、不洁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勤洗手、勤通风,将个人卫生行为的养成和疾病防控工作相结合。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加强舆情收集,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落实好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和灾后卫生防疫的各项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评估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加强对重点省份和受灾地区的技术指导与支持。我委将适时组织现场督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防控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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