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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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依据工作量和需求,合理规划和组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特需门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常规,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不断优化门诊服务流程,方便患者就医。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要同比控制特需门诊服务规模。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采取联动机制,在职专家出特需门诊必须出非特需门诊,正高职称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出诊次数(每1个半天为一次)比例不得高于2:1;副高职称不得高于1:1。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师的出诊管理。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出诊医师,应当由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被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对于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在保障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正高职称医师平均每周专家门诊(非特需)不少于1个半天;副高职称医师平均每周专家门诊(非特需)不少于1个半天,普通门诊或专科/专病门诊不少于1个半天。原则上门诊出诊时间一经公示后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不能按公示日出诊的医生,应当提前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并配合做好同专业、同(或高)职称医师替诊安排,确保门诊工作的顺利完成。专家门诊停诊时间超过一个月,相应的特需门诊也应当停诊。
        四、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要求,市级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预留“两个50%”的专科(专家)门诊号源向家庭医生开放,对预留资源的管理采取提前预留、动态跟踪、按需调整的方式,满足本市“1+1+1”签约居民优先就诊与转诊需求。医疗机构应按照新版《上海市医疗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上报每日门诊挂号信息、出诊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职务职称、工号及身份证号)及挂号预约等相关信息。我委通过本市卫生信息平台统一采集门诊管理相关数据,并作为该项工作考核的依据。
        五、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门诊管理专项督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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