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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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市安委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下发了《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安委办〔2016〕11号,见附件1)。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单位,特别是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重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使用单位,存在危化品使用种类多、使用分散,部分危化品使用、储存量大等不安全因素。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危化品的取得。购置危化品应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购买、运输危化品的管理规定,由单位统一到有经营、运输资质的专门企业购买、运输,严禁由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自行购置危化品。
  2.危化品的规范管理。危化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细则”危化品管理部分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人,全面梳理各类危化品使用、储存情况并形成记录台账,修订完善使用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各暂存点应参照危化品仓库的管理要求。
  3.使用部门硬件设施的设置。使用危化品的科室、部门应有专门的功能分区和流程设计,操作和储存区域要严格分开设置,有条件的应设置两个逃生出口。暂存点应设置专门的通风管道或有可供对外通风的窗户,避免简单采用排风扇向走道排风。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内使用试剂的位置应配备防止试剂流溢的托盘,使用腐蚀性的危化品部门应设置冲洗防护设施。各单位要举一反三,对照自查本单位情况,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相关危化品使用储存部门,完善功能分区和流程。
  使用天然气、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医疗单位,原则上不应在病房、门急诊等人员集中的建筑中设置燃气使用部门、铺设燃气管道,尽可能使用用电设备替代,确保本质安全。确因场地限制需设置使用的,应尽可能集中设置使用,并做好相关泄漏监测、防火安全工作。
  还未完整梳理排查单位内各类燃气管道的单位,要抓紧完成相关工作,必要时邀请专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发现废弃管道的,应立即与在用管道完全隔断,严防不可预测的泄漏。
  二、检查工作安排
  1.请各市级医院接本通知后,根据检查表(见附件2)开展全面的自查评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本单位检查表于7月31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和上级办医主体单位。
  2.请各委直属单位接本通知后,根据检查表完成自查评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本单位检查表于7月31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
  3.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本通知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所属卫生计生单位,以及有危化品(试剂)使用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表开展自查,并汇总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查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于8月12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对市级卫生计生单位的抽查,并根据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检查汇总情况对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本通知和检查表电子版可从shwsaqsc@qq.com邮箱(“上海卫生安全生产”拼音缩写)下载,登陆密码shwsaqsc。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 吴晔伟
  联系电话:23117783、18918887071、83090057(传真)
  电子邮箱:wuyewei@smhb.gov.cn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 林 云
  联系电话:23117977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邮编:200125)
  附件:1.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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