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系统各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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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各委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委系统各单位收费行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收费自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开展自查,对下列五种收费一律取消:一是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二是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达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三是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四是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二、加强收费公示制度,推进收费清单管理
 
  各单位在收费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收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统一格式填报公示表格(详见附件1、2),电子表格下载邮箱:ghcwc@smhb.gov.cn(密码:654321),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于6月30日前在收费场所、本单位完成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逾期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后,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报市物价局。
 
  三、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单位不得在已公示的清单外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新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市物价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方可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联系人:方光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23117777
  贺渊峰(经营服务性收费) 23117781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2.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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