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2/4/2024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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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4 7:30:00 AM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市疾控局牵头重新制订《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日期为2024年2月2日至3月2日。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139号310室  市疾控局卫生免疫处 

邮编:200125

电子邮箱:weishengmianyichu@wsjkw.sh.gov.cn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受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条  市疾控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资金。

区疾控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诊断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质量监管、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的积极作用,及时、便民、合理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市疾控主管部门指导保险承办机构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处理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


第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中认定的损害程度予以确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分为四级十二等。


第八条  损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补偿项目为:

(一)一级甲等

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的补偿。

(二)一级乙等、二级、三级

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补偿。

(三)四级

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补偿。


第九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补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为: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前,在国内医疗机构因诊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及其他各类保险或医疗救助的,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凭原始收费单据报销,但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误工补偿标准×误工时间。误工费是指成年受种者或未成年受种者家属的误工费,误工人数按一人计算。误工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种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护理费=护理补偿标准×护理时间。护理补偿标准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时间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前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人数按一人计算。

(四)鉴定费:按照实际支出,凭据补偿。

(五)交通费:根据受种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补偿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残疾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至0.1(见附件)。

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评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以二十年为基数,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国产常规辅具的标准计算,更换周期按产品使用年限确定。

(八)死亡补偿金:补偿金=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受种者死亡年龄为不满六周岁的,按六年计算;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增加一年;十八周岁以上不满六十周岁的,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以二十年为基数,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计算。

(十)尸检费:按照实际支出,凭据补偿。


第十条  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本办法第八条与第九条的相关项目和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但各等级对应的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最高补偿金额=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补偿倍数(见附件)。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为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当在收到最终书面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本市预防接种保险处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

受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有权提出申请;受种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予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因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的病史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材料;

(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凭据补偿项目的原始凭证;

(五)对于非受种者本人申请的,需提供与受种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对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可获取上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保险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确定补偿金额。在确定补偿金额后30日内与受种方签订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后15日内将补偿经费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保险处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情况报送至市疾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申请人应当直接与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协商,并向其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日为工作日。本办法所称的上一年度指受种者提出补偿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内容以本市统计部门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支付补偿款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与补偿相关系数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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