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

8/26/202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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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2021 3:35:10 PM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中医药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加强流派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项目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聚焦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或重大疑难疾病,以中医药发展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海派中医流派独到的学术思想、鲜明的特色技术为切入点,以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遴选组建若干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以促进融合创新、团队实践为导向,用现代科学解读流派学术思想和特色技术基本原理,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素质和能力的海派中医流派拔尖人才,促进流派传承发展,培育海派中医品牌。

 二、申报条件

“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项目可由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机构为“上海市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依托单位,该流派对所申报中医药重大问题有独到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或特色技术,能够针对所申报中医药重大问题确定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提出清晰、可行的研究、开发或实践应用路径及预期成果。

2.团队近5年牵头承担或完成相关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在拟联合攻关的技术方向上拥有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具有开展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建设和联合攻关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3.团队带头人应为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60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4.具有相对稳定的、由多学科人才共同组建、年龄结构及梯队衔接相对合理的团队,且团队成员是团队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或与本团队有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单位的人员。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流派传承创新人才培养的相关条件、相对完善的创新团队运行机制、人才引进、培养及使用机制和管理制度。

6.每个流派限报1项,丁氏内科分基地各限报1项。

三、项目建设

1.联合攻关。项目周期内,流派传承创新团队应根据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攻关(鼓励联合长三角地区相关流派),并取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获得具有较大临床应用价值的重大突破,取得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流派学术思想和特色技术)原理。

2.流派人才培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应明确8-10名(其中外单位不少于1/3)、原则上45周岁以下、具有较大培养潜力的、以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团队骨干作为流派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支持培养对象牵头承担联合攻关项目,注重团队协作实践训练和多学科知识、方法学培训,开展跟师学习、进修学习、交流访学、专题培训等。团队组成应包括2-3名非医学背景、2-3名现代医学背景以及4-5名中医药背景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在本领域内有一定临床及科研能力)。

非医学背景团队成员,可结合《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探索拓宽高层次跨学科人才通过师承学习中医的新路径。

现代医学背景团队成员,可结合本市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探索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新路径。

中医药背景人员,应当以团队带头人(流派代表性传承人)为指导老师,进一步完善师承学习模式,形成以传承人为主导的流派人才培养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3.团队建设。围绕中医药重大问题,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流派传承创新团队,制定创新团队建设规划,构建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建立持续保障激励及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中医药流派传承人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师承学习模式,形成以传承人为主导的流派人才培养体系。

四、组织及资助方式

1.资助原则及类别。经费用于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建设,主要用于团队的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条件建设等。

2.组织方式。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3.资助方式。财政资助不超过50万元/项,建设单位不少于1:1匹配,鼓励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项目经费。项目执行期3年。

    4.申报注意事项和时间节点。申请人填写《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有关证明等辅助材料1份,单独装订,经申报单位核准盖章,于2021月9月10日报送至我委,同时将申请书Word版及盖章PDF版发至邮箱zyfzc@wsjkw.sh.gov.cn

报送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

联系人:奚之骏、聂爱国

联系电话:23117938、23117932

 

附件: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创新团队项目申请书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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