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Group】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原则Day3

9/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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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019 12:00:00 AM

除了前述5个通用的科研板块【科学思维&集成创新】、【文献检索&分析管理】、【研究设计&研究方法】、【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科学写作&公开发表】。医学科研还有其独特的属性和内容,即临床流行病学、循证医学、医学伦理学、卫生经济学、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五大模块。

在【科研相关的医学辅修课】版块 ,我们将一一系统介绍以上五门学科的主要内容,供大家有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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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在初级卫生保健、全科医学领域中的科研应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研究要点 第三部分  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原则

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原则,主要包括知情同意、医疗最优化、医疗保密、生命价值原则、有利无害原则等。

一、知情同意原则

(一)知情同意的意义

1、知情同意的概念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也称知情许诺或承诺,临床上指在病人和医生之间,当对病人作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向病人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方案、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诊断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害、风险以及不可预见的意外等情况,使病人或其家属经过深思熟虑自主作出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此种治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并在患者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拟定的治疗方案。

2、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主要是患者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患者的亲属。从法律上讲,精神正常的18周岁以上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知情同意只能由其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对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患者、精神病患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患者,其知情同意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患者的亲属行使。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为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二)知情同意的伦理条件

“知情”应该满足如下伦理条件:①提供信息的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为了病人利益;②提供让病人做出决定的足够信息;③向病人作充分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病人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某种许诺或承诺即“同意”应具备如下条件:① 病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②病人有同意的合法权利,③病人有充分的理解能力。

以上几点在之前我们所讨论的案例中,已经有所提及。

(三)知情同意的主要内容与实施

1、医方告知的内容

医方应告知患方的内容有:①入院告知;②诊断过程告知;③治疗过程告知;④创伤性操作告知;⑤改变治疗方案告知;⑥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的告知;⑦经济费用告知;⑧暴露病人隐私部位的告知。医疗告知的内容还应该包括所有涉及到患者身体隐蔽部位的检查和诊疗、致其不适的检查和诊疗以及患者提出疑问的情况等。

2、医方告知实施的原则

医方告知实施原则为紧急救治的告知原则、不良效果预示原则、告知适度原则和顺序原则。

3、同意权的实施

同意权的实施也是有条件的,病人在充分理解医务人员提供的相关诊疗信息的基础上,并有能力做出自主、自愿的判断后,必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这种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权,即同意权在临床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语言表示、文字表示和行为表示。

(四)知情同意运用的具体问题

1、知情同意与特殊干预权

医疗干预权,又称医生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病人利益或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做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病人缺乏理智的决定,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2)讲真话会使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病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不得不隐瞒真相的情况下;

3)面对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急危病人,又联络不上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4)为了他人、社会利益免受伤害,由医生决定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对少数精神病人实施约束的情况。

2、知情同意中的代理人同意

代理人同意是指某些病人由于缺乏作决定的自主能力,在涉及医疗判断、医疗方案的选择或决定时,在医务人员向病人及其代理人说明有关医疗的好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等信息之后,由代理人为病人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这种治疗的决定。

代理人同意的适用范围如下:

l  代理婴幼儿同意;

l  代理智能障碍同意;

l  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意;

l  代理正常成年病人的同意。

二、医疗最优化原则

(一)医疗最优化的含义

医疗最优化原则是有利/不伤害原则在临床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它是指在临床实践中,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追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决策,也叫最佳方案原则。就临床医疗而言,最优化原则是最普通,也是最基本的诊疗原则。

(二)医疗最优化原则的主要内容

医疗最优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疗效最佳

指诊疗效果在当时医学发展水平上、或在当地医院的技术条件下,是最好的、最显著的。

2、损伤最小

在疗效相当的情况下,临床工作者应以安全度最高、副作用最小、风险最低、伤害性最少作为选择的诊疗方法的标准。

3、痛苦最轻

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前提下精心选择给病人带来痛苦最小的治疗手段。

4、耗费最少

应当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选择卫生资源耗费最少,社会、集体、病人及家属经济负担最轻的诊疗措施。

三、医疗保密原则

(一)医疗保密的概念

医疗保密(medical confidentiality)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的隐私。

医疗保密包含三层含义:“病人疾病的隐私”;“不向他人泄露”;“医疗不良后果”。

(二)医疗保密的伦理条件

对病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恪守医疗保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伦理条件:

  ①医疗保密的实施必须以不伤害病人自身的健康与生命利益为前提。

  ②医疗保密原则的实施不伤害无辜者的利益。

  ③恪守医疗保密原则必须满足不损害社会利益的伦理条件。

  ④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三)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保密不仅指保守病人隐私和秘密,即为病人保密,而且也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向病人漏露真实病情,即对病人保密。此外,还包括保守医务人员的秘密。因此,其包括为病人保密,对病人保密和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四)保密原则与讲真话

保密原则是否违背了医护人员一贯要求的讲真话原则呢?病人与医生之间的交流应当是诚实的,讲真话在临床实践的应用是有条件的;施行保护性医疗,医务人员不向病人讲真话,而采用“善意的谎言和欺骗”,这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依据患者的不同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心理特征的情况而定,如何向病人讲真话是一门艺术,需要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总结、积累和提高。

四、生命价值原则

(一)生命价值原则的含义

生命价值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尊重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及其价值是至高无上的。

2、尊重生命的价值,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医学行为选择的主要伦理依据。

3、人的生命是有价的,如果生命质量低劣,就没有义务加以保护与保存。

(二)生命价值原则的应用

生命价值原则强调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的统一,病人生命价值的非定性公式:

对那些生命质量极低,社会为维护其生存所花代价太高的生命不应承担救治的义务,行善义务强度的公式是:

五、有利无害原则

(一)有利无害原则的含义

有利无伤原则,也可称不伤害原则。所谓不伤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其动机与结果均应该避免对病人的伤害。

医疗技术本身存在两重性:在目前的医疗实践活动中,任何医疗措施都是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医疗伤害相伴而来的。

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应该树立不伤害的医疗理念,恪守不伤害的道德原则,一切考虑是否对病人有利,把医疗的伤害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做到以最小的损伤代价获取病人最大的利益。

(二)有利无害原则的道德要求

对技术的运用和医疗行为的选择时,必须恪守不伤害原则。

l  不滥施辅助检查——不做无关的辅助检查,不做弊大于利的辅助检查

l  不滥用药物——在药物治疗中,要杜绝滥用药物给病人造成伤害;

l  不滥施手术——医务人员必须权衡手术治疗与非手术治疗的利弊及其界线,掌握手术治疗的适应症,防止滥施手术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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