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经费】科研人员之困:经费成火药桶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不敢接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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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2017-08-15
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确立科学家的主体地位,在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他们更大空间,同时明确知识产权权益规则,给予科学家们合法、足额的激励。
《财经》记者 袁建胜/文 朱弢/编辑
 
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务院至少发布了五份文件,力图推动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
 
最近的一份,是7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但在同一时间段里,关于科研人员在科研及成果转化中涉嫌犯罪的指控和审判,却不绝于耳。
2016年3月,清华大学教授付林被带走调查,一年多后,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他提起公诉。(详见《财经》2017年第15期“产权乱局:一位清华教授的跌宕人生”)
2016年10月,济南天桥区法院对山东大学教授陈哲宇等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四年。在过去十年里,陈哲宇所领导的课题组结项课题超过50项,涉及科研经费超过3000万元,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为50万元。
2017年1月,延宕三年有余的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及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一审宣判,褚健获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因在判决之前,储健已被羁押长达三年多,折抵刑期后,他在判决下达的第三天即获刑满释放。
切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双确”始终是绕不过去的坎儿——确立科学家的主体地位,通过科研体制的改革,在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大空间;确立知识产权和主要贡献人的权益归属规则,给予科学家们合法、足额的回报和激励。
 
评价体系导向
“一些老师说,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相关课题不敢接了。”南京一所“985”高校的教授成雨(化名)对《财经》记者说。
 
科研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基础研究,面向自然现象、规律,获取新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另一类是应用研究,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和应用目标,进行创造性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通常是指后者。从科研,到成果,到转化,这个链条的起点如果呈现“扭曲”状态,将一直持续到终点。
成雨一直从事通信技术方面的教学和研究,距离科研成果应用和实践近在咫尺,可别说科技成果转化,即使对科研本身,他和同事们的情绪也并不振奋。
他认为这种现象背后有多种原因。首先是评价机制和学校的氛围并不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即使在成雨所在的、以应用科学研究闻名的这所大学里,热衷于研究应用性技术和科技转化的老师,也像是“异类”,这与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相关。在以论文指标决定老师职称晋升的体系里,教师科研的主要动力是发表论文。课题研究的级别,经费数量本身,则从另一个角度显示出教师的层级。
发表论文的刊物有级别区分,课题也分国家、地方、学校等层次,级别越高、数量越多,代表着老师的学术水平越高,相应职称也会调整。有的高校规定,要评定教授,条件之一就是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
科技成果,更像是高校科研指标体系的“附加产品”,其应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大小和认定,并不在现行指标体系的关注之列。学校不会公开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同事之间的氛围堪称微妙,暗中羡慕甚至跃跃欲试的不少,但没人愿意公开这样的态度,生怕有不务正业、只图“挣钱”的嫌疑。
 
北京一所大学主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发展院副院长李才(化名),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16年,他所在的大学拥有科技成果约1000项,实现专利授权或转让的有近70项,转化率大约是6%-7%。
“这个转化率看起来不算高,但就全国高校2%的平均水平来看,已经不低了。”李才说。李才认为,除了评价体系使教师对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大量课题与实际应用结合不紧密,也使许多科技成果实用价值有限。
既然目标不是应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出的科技成果往往理论验证可行,但距离通过复杂工艺制造出可靠与稳定的产品甚远,很少有企业愿意投入资金进行产品化研发。
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因涉嫌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起诉,问题即出现在这个阶段。他的研究团队成员对《财经》记者介绍,当年付林的试验装置其实有实际的应用前景,他也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完成试验的同时进行转化,但没有企业愿意这么做。
 
科研经费火药桶
现行体制下,科研经费是科研课题顺利推进的保证,也是最敏感的地带,一直以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严格规定。在成雨看来,这些规定干预过多、过细,甚至影响课题的推进和结项。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对科研经费的制度性缺陷有一个很形象的描述:“前门(政策和制度)开的不够大、不够宽,人就开后门、邪门了。”令狐安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先后巡视了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门。
成雨和他的同事们,之所以对级别更高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心存忌惮,是因为课题级别越高,经费的管理和审计就越严。以成雨的经验,科研经费如果按规定严格执行,未必有利于科研的正常进行。
在研究过程中一旦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研发新的技术,很容易会与申报的课题计划与预算不一致,事后接受审计,这就是不小的问题。
想走点“歪路、邪路”,反而容易操作。成雨说:“比如项目需要10个芯片,可以和外协企业合作,干脆报20个,多出来的钱,再用来做点别的装置,反而更方便。假设项目负责人和外协公司分了这笔钱,也未必有人知道。”
在“虚列预算、虚增项目、虚开发票”的灰色地带里腾挪,也是科研工作里比较常见的方法,除去那些故意想要将经费占为己有的情况,很多时候是课题组想更灵活地使用资金支出。
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贪污科研经费一案,是从一个侧面反映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典型案例。
判决书显示,曾任浙江大学水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的陈英旭,在2008年开始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到2011年,他通过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国拨经费900余万元为己所控,构成贪污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20万元。
根据判决书,该项目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2008年8月通过专家论证,经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但是,国拨经费直至2009年下半年才到位,也就是说,陈英旭的课题组不仅可能要在前期的工作中垫资,还要在短时间里突击“花掉”1亿余元,并按照计划和预算,获得项目所要求的结果。
 
政府对于科研基金的管理政策,实际上也在演进。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放松管制,给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自主权,设备、材料、会议、劳务等各项支出都在列入预算时,不仅留有一定的调整余地,还可以为团队发放绩效用于激励。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3月,财政部和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放权和“松绑”。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科技成果产权,特别是股权形式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并且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2016年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揽子”措施,明确规定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于这些放松+激励的政策,成雨还是没有信心。他最头疼的是政策“朝令夕改”,“要创新,就放松和激励一下,一旦出了问题,谁也帮不了你”。“科技成果自有其演进的逻辑,只是多给老师奖励,也奖不出科研成果转化率。”
 
公与私的界限
陈英旭和付林涉案均在2008年前后,新近出台的关于鼓励科研转化的政策不在法院判决和检察院指控的参考之列。
陈英旭案判决书中,有一处认定值得注意,检方指控陈英旭“套取(科研经费)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法院的判决则改为:“冲账套取,为己所控”。
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曾辩称:课题并未结题验收,涉案的科研经费仍会用于课题,许多无法列支到预算的费用,如前期垫付费用、示范工程建设资金缺口填补、示范工程长效运行与后期维护费用等,都将从中开支。但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依据是已经套取的资金未来如何使用以及是否已经归还,不影响其“定性”。
“定性”,意味着产权所属——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明确界限。
多个案例显示,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最多的贪污罪,大多是此类情况——不管公款被“套取”、“转移”到个人还是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是“占为己有”还是“为己所控”,都会触及一条红线——国有资产流失。一旦触及这条红线,检察院和法院就有足够的依据为其“定性”,并据此追究刑责。
确认产权归属(定性)和相关权益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奖励”意味着“可得”,“权益”意味着“应得”,其内涵有明确的区别。
对科技成果的“确权”,不仅在法律方面可以规避“双输”风险,更能从根本上激发科研项目责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随着政策的推行,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也在变化。据李才介绍,他所在的大学对于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的收益有明确规定,学校负责专利授权和转让,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各提取交易所得的10%,其余80%归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所有,课题组可将自己应得部分的70%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提取。
李才也承认,众多利好政策落地需要时间,比如上述现金奖励,直接提取现金需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宁愿留在科研账户中,要么继续用于科研,要么通过报销冲账的方式分批提取。
不过他担心,个人资金与国有资金混合在一起,未来又会有产权纠葛的风险。
涉及到股权分配,操作的难度就更大,李才所在的大学去年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全部为专利授权或转让的直接交易。而通过知识产权入股实现长期收益,在实际操作上难度大。
“学校规定,如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形式是知识产权入股,学校可将自己名下股权的75%分给承担该项目的科研团队,但学校是事业单位,事实上无法直接持股,只能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股,这又是另一套系统和规定,非常麻烦,还是直接专利授权或者转让更有实操性。”李才说。

在法律层面,有关科研转化的收益分享,其实已设计了空间。
 
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在职人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合同对专利的权利和归属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本文首刊于2017年8月7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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